2004年8月1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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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服刑犯人获国家赔偿
陈红 闻治坤

  2001年9月18日,武汉黄陂发生一起特大爆炸案,死亡17人,其中有5名公安民警,8名乡镇干部,震惊全国。
    3年之后,当年因生产、储存烟花爆竹被判无期徒刑的刘小望却获得了国家赔偿,这是我国首例无期徒刑犯人获国家行政赔偿的判例,彰显了民主与法制的进步。
  恐怖之夜
    2001年9月18日,一个灾难的夜晚。因为停电,黄陂区李集镇黄家港村一片黑暗。
    晚上10时许,黄家港村鞭炮生产个体户、37岁的刘小望正在家中发呆:当天中午,附近一烟花爆竹作坊发生爆炸,死亡3人,李集镇政府近期一再强调不准私自生产、储存烟花爆竹,他有些害怕……
    正在这时,电话铃突然响了,有人通知他:镇政府组织了一个收缴烟花爆竹联合执法专班,正向你们村赶来,你最好避一避……
    刘小望来到三楼一看,果然见有数辆小车向村子驶来。他慌乱地抓起一件衣服便向后山跑去。
    刚到后山,车队进了村子。他拿出手机给哥哥刘俊望打电话:你到我家去看一看,家中存有价值20万元的烟花爆竹,如果要收缴,请他们注意安全,防止……后面的话,他没有说,做了多年的烟花爆竹,他忌讳说这个字眼。
    刘俊望快步来到刘小望家。这时,20多人的联合执法队已经在收缴鞭炮,鞭炮正源源不断地从楼内传出。灯光中,他看见一个人站在凳子上,把接过来的烟花爆竹很随便地扔在神牛牌拖拉机车箱内,他的弟媳、刘小望的妻子朱慧正哭着试图阻拦。
    曾当过两年村支部书记的刘俊望知道,这个时候,凭他个人的力量,想拦是拦不住的。于是他告诉执法人员:鞭炮是易燃易爆物品,必须轻拿轻放,否则是要出问题的,现在天黑停电,能否贴上封条,明天搬运……
    混乱中,没有人把刘俊望的话当回事。执法人员甚至怀疑刘俊望想连夜转移鞭炮。收缴没有停止……
    刘俊望见劝阻不了,就到邻居家,准备给李集镇主要领导打电话,希望能阻止收缴。
    当刘俊望离开刘小望家10多米远时,一声巨响从身后传来,他感觉头上像被人猛打了一棒子似的,随即就什么都不知道了……
    昏迷数天之后,刘俊望醒了,他侥幸捡回一条性命。
    此时,刘俊望才知道,当晚那声巨响之后,刘小望家的3层楼房的北侧部分被炸垮,后院2间平房完全炸塌,拖拉机被炸飞,造成11人当场死亡,另有6名伤者在送院后不治身亡,3人重伤,2人轻伤,1人轻微伤。
    17名死亡人员中,有8名乡镇干部,5名公安民警,3名村民和1名拖拉机手。其中有一名镇委副书记、一名副镇长。刘小望之妻朱慧也当场死亡。
    目击者称,爆炸是从拖拉机车箱上开始,随后延伸到室内及储存烟花爆竹的后院小平房。经黄陂区公安分局事后查明,当时爆炸的炸药量为40公斤,相当于27公斤的TNT。
  被判无期
    爆炸案发生后,黄陂区警方全力缉拿刘小望。
    刘小望见自己储存的烟花闯下大祸,于2001年9月20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因刘小望的三层楼房已成危楼,为防止楼房倒塌,黄陂警方用推土机将危房全部推倒,一栋造价10万元余的楼房,转眼之间成了一堆瓦砾。
    刘小望事后得知,当天中午,黄陂区上胡村一个体烟花厂发生爆炸,3人死亡。事件发生以后,黄陂区召开紧急会议,组织乡镇干部和公安民警收缴非法烟花爆竹。李集镇党政干部带领当地派出所民警20多人,前往刘小望家收缴,不想发生如此惨剧。
    随后,黄陂区公安分局、李集镇政府为在执行公务中死亡的干部和工作人员举行了隆重的追掉会,并对除朱慧外其他16名死者家属给予了3至9万元不等的经济补偿。
    2001年9月30日,刘小望被武汉市检察院批捕。2002年4月15日,武汉市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案件发生后,人们把所有的怨恨一起发泄在刘小望身上。面对种种责难,刘小望感到很冤枉,自己虽然生产、储存了烟花爆竹,但如果联合执法队执法时谨慎操作怎会发生如此血案呢?刘小望不仅因此失去了老婆,还失去了10余万元的房产。尤其是他的房子被推倒后,一家老小流离失所,生活无着。
    刘小望托人带信给兄长刘俊望,让他无论如何也要收留孩子。就这样,老人和几个小孩挤进了刘俊望不宽敞的家。而此时刘俊望还住在医院,已借债数万元。而且因为他是刘小望的哥哥,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补偿。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刘小望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品,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2002年5月24日,刘小望被判处无期徒刑。
  要求赔偿
    刘小望虽然文化不高,平时却喜欢看法律方面的书籍,他认为:鞭炮爆炸是联合执法人员在搬运鞭炮时操作失误所致,他对此不承担责任;同是爆炸所致,其他人都得到了相应的赔偿,为什么我的妻子却什么也没有?爆炸给我家造成的损失由谁负责?
    刘小望委托姐姐刘翠华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刘俊望当时还在医院),起诉黄陂区公安局,要求对朱慧的死亡、房屋的损坏作出赔偿。
    2002年9月17日,刘翠华以刘小望的子女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向黄陂区公安分局提出赔偿申请,黄陂区公安分局未予确认和理赔。
    2002年12月13日,刘翠华向黄陂区法院起诉,要求黄陂区公安分局赔偿朱慧死亡赔偿金14.8万元,原告的生活费9.8万元,房屋、家俱毁损费12.2万元,共计36.8万元。然而,黄陂区法院却不予立案,建议刘翠华到武汉市中级法院起诉。刘翠华赶到武汉后,中级法院又以受理程序不当,要求其到黄陂区法院立案。刘翠华在说明情况后,黄陂区法院才立了案,但将案件上交到武汉市中级法院,武汉市中级法院指定新洲区法院审理。
    因本案的复杂性,新洲区法院依法报请省高院延期审理。
  司法支持
    开庭前夕,刘小望写了一份要求出庭的申请书,获得新洲法院许可。主审法官依据《民法》中的有关规定,认为刘小望可以出庭,但考虑到刘小望尚在服刑,一旦出庭需要动用大批警力和物力。法官征求刘小望及其代理律师的同意后,刘小望的哥哥刘俊望以全权委托身份出庭参加诉讼。
    2004年2月9日和3月9日,新洲区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其一是爆炸的原因是什么?
    黄陂区公安分局认为,刘小望违法生产、储存爆炸物品是导致此次爆炸的直接原因。
    委托代理人沈远理提出反驳意见:他拿出了武汉市中级法院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关于起诉书认定本案造成严重伤亡后果的事实虽客观存在,但并非被告人刘小望的直接行为所致,而是执法人员在搬运时因磨擦、碰撞以及烟花爆竹掉在地上所致,因此,这一事实与被告人刘小望没有刑法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沈远理的意见得到了法庭的认可。
    其二,刘小望及其家人是否能获得国家赔偿?
    委托代理人沈远理提出:《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法的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第(四)项规定,造成公民身体的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和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结合本案,黄陂区公安分局在行使职务过程中,对其所搬运的危险物品疏于安全防范,操作不当,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属于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应予赔偿。
    黄陂公安分局辩称,公安分局是在区政府的统一组织下配合政府工作人员收缴烟花爆竹,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公安分局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驳回刘翠华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陂区公安分局在收缴过程中,操作不当,发生爆炸,属于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赔偿。
    黄陂公安分局答辩后表示愿意调解:解决4个孩子的生活问题,每月每人156元,直至年满18周岁;4个孩子上学免费到高中;答应给当事人盖3间平房。
    此次调解最终以失败告终,问题在于建房地点的选择上,因为4个孩子的委托监护人刘翠华住在李集镇泡桐街,黄陂区公安局要把房屋建在泡桐街,而4个孩子在李集镇金银岗村黄家港湾读书和暂住,往来很不方便,刘俊望提出把房屋建在李集镇金银岗村黄家港湾。
    调解无效后,2004年3月17日,新洲区法院作出判决:一、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赔偿朱慧死亡赔偿金、丧葬费57988元,由刘小望及4子女平均共有。
    二、赔偿刘小望及4子女房屋及财产损失57369元,具体份额为:刘小望28684元,另28684元为刘小望及4子女平均共有。
    三、赔偿刘小望4子女生活费13272元。
    这些赔偿金和费用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分局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付清。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无期徒刑犯人刘小望,获得国家行政赔偿人民币4.7万余元,这是我国第一例无期徒刑犯人获行政赔偿的案例。宣判后,双方都没有上诉。